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保证资助工作公正、合理和规范,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具有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视其困难程度分为三个档次,即一般困难(占学生总数的20%左右)、困难(占学生总数的5%左右)和特别困难学生(占学生总数的3%--5%左右)。
第五条学生本人能够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铁岭市(或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下列参照条件,可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不符合下列参考条件家庭确实困难的由学院认定贫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报学生处审批)。
1、评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参考条件:持有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的贫困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评定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参考条件:持有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的家庭贫困证明、家庭或本人的低保证、父母或本人的残疾证等。同时具有以下情况之一: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一方或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6)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7)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3、评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参考条件: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并持有家庭或本人的低保证、父母或本人的残疾证、本人的孤儿证等)。同时具有以下情况之一:
(1)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且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和日常生活费用的;
(3)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的;
(4) 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地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5)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6)持有学生生源地地方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
(7)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8)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特别困难和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拥有笔记本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手机、数码相机等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经常抽烟、经常饮酒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七)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八)家长由于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下巨债者
(九)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十)故意或恶意拖欠学校学费的。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学院院长、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为组长,院团委书记、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各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各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9月份启动,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填写表格。
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调查表须有学生本人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章。
(二)提供证明及信誉承诺
1、提供证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学院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如证明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5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1)家庭中多子女就学,家庭收入无法支付学费的,应详细列出兄弟姐妹的就读学校及家庭收入,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盖章;
(2)父母下岗(无业)的,应以实际收入为准,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盖章;
(3)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的,需要相关福利单位或医疗单位开具证明;
(4)家庭被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供当地县级民政局提供的证明及详细说明材料;
(5)家庭变异、丧父、丧母的学生,以其经济承担人的实际收入为评定标准,由经济承担人所在单位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6)其他情况,均需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对其家庭情况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2、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资格审查。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1、资格审查
(1)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各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在辅导员的参与下进行。
(2)审查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B.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C.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审查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在学生食堂的月消费状况;
D.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2、提出建议名单
在各院认定工作组的指导下,由辅导员结合资格审查情况,确定提交班级民主评议的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学生建议名单。
3、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建议名单进行评议,评议由辅导员主持。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本办法的标准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建档学生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时申请建档的学生实行回避。经济困难学生建档,以获得参加评议学生2/3以上表示同意的为准。
(四)各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公示和异议。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后,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六)公示和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上报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四章建立档案
第九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审批后的结果正式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
第十条档案调整
(一)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不符合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应撤销其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对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辽宁师范大学、辽宁工业大学铁岭教学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此规定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