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本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号)及《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57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三年制和五年制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1、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定,一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2、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③热爱劳动,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遵守社会公德。
④谦虚诚实,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⑤勤奋学习,认真刻苦。
⑥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学校贫困生评定中,被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⑦坚持体育锻炼,讲究卫生。
⑧按时交纳学费、宿费等(经学校同意缓交学费除外)。
三、名额分配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的助学金金额和各院学生人数,按比例进行名额分配。各院也要按照上述规定将名额下发到班级(辅导员可根据具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在所管辖的班级间微调并报学院批准)。
四、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各院要向相关学生宣讲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办法。
3、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4、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一等、二等助学金不能兼得。
5、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贫困证明)
6、各院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审名单。将初审结果在本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结果以电子档和文档二种方式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复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五、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要安排专人负责本项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资助学生档案,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3、本学年内发现受助学生因某种原因不符合资助对象,经学院申请、学校审批,立即停止资助,其资金转到下学年使用。
六、说明
1、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辽宁师范大学、辽宁工业大学铁岭教学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此规定执行。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