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德  |  博学  |  勤奋  |  创新

当前位置: 首页 > 二级部门 > 学生处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审、发放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24     来源:     浏览:

为激励本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进一步做好本校学生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辽财教[2007]5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全部由中央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全部由省政府出资,用于奖励学校三年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1、国家(政府)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热爱劳动,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遵守社会公德。

④谦虚诚实,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⑤勤奋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精神、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⑥坚持体育锻炼,讲究卫生。

⑦按时交纳学费、宿费等。

注: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前1/10,综合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前1/10,在学校或学院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两方面可适当放宽至前1/5;本学年内未受过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本学年学习成绩无不及格。

三、名额分配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名额、按相关学生人数,按比例给各院下达初审名单(上报需排名),全校进行总评。

四、申请与评审

1、国家(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各院要向相关学生宣讲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审、发放办法。

3、国家(政府)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4、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不能兼得。

5、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政府)奖学金初审情况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学年学习成绩单、荣誉证书等)。

6、各院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审名单,排出顺序,以电子档和文档二种方式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五、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应于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领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要安排专人负责本项工作的初审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国家(政府)奖学金档案,认真做好国家(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3、本学年内发现受助学生因某种原因不符合资助对象,经学院申请、学校审批,立即停止资助,其资金转到下学年使用。

六、说明

1、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辽宁师范大学、辽宁工业大学铁岭教学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此规定执行。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