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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24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第二条 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根据学生心理发展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

2、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帮助大学生优化心理素质,注重其积极进取人生态度的培养。

3、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开展面向全体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使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有积极的认识,重视团体心理辅导和个体心理咨询工作。

4、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心理健康知识,组织大学生参加各种陶冶情操、磨练意志的课外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5、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教师的教育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大学生心理调适能力。

6、尊重、理解与真诚相结合。

7、预防、矫治与发展相结合。

第二章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大力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使大学生认识到心理素质对于人才成长发展的重要性,了解和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不断优化自身的心理品质,健全和完善人格,促进学生潜能的不断发掘和发挥,努力使学生的心理健康达到一个新水平。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任务:

1、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帮助他们处理好适应环境、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开发个人潜力,促进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协调发展。

2、使学生正确认识自我,了解心理健康对成才的重要意义。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途径,使学生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自觉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务实精神;传授心理调适的方法,培养学生具有坚强的意志品质和战胜挫折的信心,学会积极面对和处理学习、生活中的各种心理应激因素,提高自我控制、有效调节情绪和情感的能力,从而消除各种心理困惑。

3、认识和识别心理异常现象,使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主要表现,初步掌握心理保健常识,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各种心理问题。

4、预防学生由于心理困惑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并进行必要的危机干预。通过提高广大学生的认知水平,科学掌握心理应激的应对策略,建立完善的心理应急机制,消除心理困惑而引发的各种突发事故的隐患。

5、根据学生不同阶段、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和特殊群体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对新生重点进行适应性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从中学到大学的转变;对于二、三年级学生,主要帮助他们解决专业思想问题、人际交往问题以及恋爱、人格发展方面的困惑;对于毕业生,主要是配合校、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做好就业指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作好就业准备。

第五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方法和途径

1、重视并加强心理辅导或咨询工作。继续加强学校心理咨询室的建设和投入,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心理咨询工作。通过个别面询、团体辅导活动、心理行为训练、书信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2、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选修课程,重点讲授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大学生心理特点和规律,使学生对自身的心理特点有明确的认识;二是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促进学生对心理健康知识的了解和把握;三是大学生心理调适的方法,使学生能够学以致用。

3、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要结合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等内容的渗透。辅导员不仅要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作用,而且也要在增进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特别要注意区分学生的思想道德问题和心理问题,要善于对学生的心理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或咨询,遇到有疑难问题时要及时主动地与学校心理健康咨询室沟通联系,以便给有心理困惑、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的帮助。

4、科学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进行科学规范的心理测试,从根本上把握学生的心理素质状况,并对心理测试结果作出科学的评价和利用,实现大学生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及时干预和跟踪服务。对每一届新生进行心理测试,对筛选出的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及时约谈。对普查结果,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服务中心要建立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制度,并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规律的研究,使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5、充分利用学校广播站、校园网、校报、宣传橱窗等宣传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6、通过校学生会心理健康部开展各式各样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活动,强化学生自觉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的兴趣,解决一些在学习、生活中产生的心理困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班级心理委员制度,开展学生朋辈心理辅导,达到助人和自助的目的。

7、邀请校内外心理健康教育专家举行心理健康方面的讲座,重点讲授当前大学生中存在的心理问题以及调适方法。

8、不断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素质。以心理学专业人才为核心力量,同时加强外围队伍建设,对从事学生教育和管理的工作人员组织相应的培训和外出学习,在辅导员工作培训中增加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知识的培训,逐步形成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为核心,辅导员为主力的心理健康教育队伍。

第六条 学校心理健康工作成立组织机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是:

1、遵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生心理发展规律,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工作体系,保障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2、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研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3、定期听取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汇报;检查督促心理健康咨询室的工作;

4、指挥、协调各部门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危机处置工作;

5、为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危机处置工作,提供人员、物质、经费保障。

第七条 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室”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处。设主任一职,具体主持心理健康工作。工作职责是:

1、通过开展心理教育指导、心理咨询与辅导,进行心理引导,帮助学生释疑解惑,为学生提供维护心理健康和提高心理素质的方法;

2、通过个别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形式为大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咨询服务;根据不同年级、不同学科、不同层次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专题教育;

3、通过开展大学生心理状况调查与研究,及时了解、把握学生的心理状况及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增强学院心理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为大学生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及时处置和跟踪服务提供参考;

5、通过开展心理危机处置工作,防患于未然,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6、对辅导员、心理委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方面的业务培训;

7、指导、帮助校学生会心理健康部开展各种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八条 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队伍。

第九条 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辅导员等的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培训,将此项培训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每年选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参加短期专业培训或系统学习,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所必备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专兼职教师要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专兼职教师在课程以外承担的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测试与建档等工作,均计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并给予相应的报酬。该部分经费年终结算时由校心理健康咨询室统一向学校领取并发放。

第十二条 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正常教学计划,或在有条件时开设相关选修课程。

第十三条 加强硬件建设,确保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室有适宜的专用场地、设施、网页、测试软件和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相关资料等。

第十四条 经费保证。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日常运转经费纳入学校教学经费,预算单列,并根据需要逐年有所增加。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咨询室的软、硬件建设、大学生心理测试与调研工作、师资培训、大学生心理健康宣传与教育活动及举办专家讲座、报告等。

第十五条 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检查和考核工作。学生处做好全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 学生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

第十六条 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体系,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七条 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1、教育原则。根据大学生成长发展的规律,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大学生对心理危机的认识和了解,帮助大学生摆脱和战胜心理危机,提高其承受挫折的能力和学会压力管理技巧,具有化解危机的能力和心理准备。

2、预防原则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培养学生认识生命、热爱生活、尊重生命、珍惜生命的意识,帮助学生正确处理自己以及会化解他人危机的知识、能力、方法和技巧。

3、主动干预原则。对于处在危机状态下的学生,学校必须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学生化解危机,避免因心理危机带来的严重危机事件发生。

4、时限原则。危机干预与日常心理咨询的不同之处在于要处理的内容急迫、问题严重,需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帮助学生化解危机,保证生命安全或将有可能造成的伤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八条 成立“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各学院、学生处、保卫处、后勤部门、团委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室。

第十九条 各学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和心理辅导员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协助与配合的责任和义务。各学院、班级应充分发挥心理部、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教育、管理和服务的作用。

第二十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面规划、指导和协调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搭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平台,并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主要负责协调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实施,督促学院落实心理危机干预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普测和心理问题学生排查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和心理咨询服务。建立完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四级网络。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主要负责收集和上报本学院有心理与行为异常的学生信息,开展心理健康宣传,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工作;大力扶持大学生心理协会,充分发挥各级学生干部作用。心理危机事件发生时,及时到场处理具体事务,联系家长,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主要负责维持秩序,心理危机事件发生时对当事人及时救助,勘察和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心理危机事件的调查处理。后勤部门配合学院和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室做好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学生的转介。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与学生心理委员负责组织班级心理健康知识学习,及时发现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定期将班级同学心理健康状况汇报给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工作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以及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在心理健康普查测试、调查摸底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自杀倾向的学生。

2、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的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身体发现严重疾病(传染性的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费用很高又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感情受挫(单恋、失恋、多角恋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受辱、受惊吓(当众受到羞辱、受到严重惊吓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被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特别大以及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性格过于内向、孤僻、自卑、长期缺乏或丧失社会支持,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5、家境贫困、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且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学生等。

6、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等疾病的学生。

7、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8、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新生。

9、既往有自杀未遂、经常有自杀意念的学生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10、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11、长期有睡眠障碍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轻生并考虑过轻生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

2、行为明显改变者,如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时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关注时期:

1、新生入学后(才艺大赛前后)。

2、期末大考(补考、其他重要考试)前。

3、成绩下达时。

4、评优选干前后、受到惩处(考试作弊被抓或严重错误被发现后)。

5、突发事件发生(或遭遇重大变故)后。

6、严重冲突发生后。

7、重要政策(规定)出台后。

8、求职择业期间、毕业前夕。

第二十九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十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1、新生心理健康测评

学生处心理健康咨询室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学院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工作。

2、重点人群的排查

学院每年组织对不能毕业学生的排查;对大一第一次不及格学生的排查;对大二、大三学生多门不及格学生的排查;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排查;对失恋学生的重点排查;对违纪处分学生的排查。排查结束后要把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名单交到学生处心理健康咨询室。

第三十一条 建立班级、学院、学校三级预警系统,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动态报告制度。

1、一级预警:班级。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特别是心理委员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全寝室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向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汇报全院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每月填写一次《心理委员月报告表》交学生处心理健康咨询室,发现有学生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心理健康咨询室报告。

2、二级预警:学院。院系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学生干部、辅导员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地干预。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心理健康社团成员和学生干部等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书记应每月至少召集院系辅导员召开一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全院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学生处心理健康咨询室将不定期检查会议记录。

3、三级预警:学校。学校每年针对大学新生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心理咨询专(兼)职教师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心理健康咨询室应及时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三条 建立医院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校医院应将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及时反馈给学生处心理健康咨询室。

第三十四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学生处心理健康咨询室对院、心理咨询老师等报告上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相关医疗部门专家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心理健康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学生处心理健康咨询室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和排查结果、学院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院。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学校须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2、如评估某学生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学校须密切注意该生情况,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进行专家会诊、复诊。

3、如评估某生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须派专人监护,确保其人身安全后,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4、如评估某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须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第三十八条 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发现或知晓某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要密切关注,视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该生家长到校。

2、由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3、如评估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4、如评估该生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第三十九条 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便立即启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各有关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危机。

2、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3、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4、对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5、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第四十条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2、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学校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十一条 愈后鉴定及跟踪干预制度

1、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相关治疗的病历证明,经学校心理健康咨询中心、校医院等相关部门或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评估确已康复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复学后,学校相关人员应对其定期进行心理访谈,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3、对于有自杀未遂史的复学学生(有自杀未遂史的人属于自杀高危人群),学校应组织专家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及风险评估,密切监护,及时了解其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确保该生人身安全。

第四十二条 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可以使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通过班级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及其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辅导员以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四十三条 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的注意事项

1、学校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时,应坚持保密原则,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尽可能在自然的环境中实施干预,避免人为地制造特殊的环境给被干预学生造成过重的心理负担,激发或加重其心理问题。

2、对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制力不完全的学生,学校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行监护,避免监护不当造成危害,以确保该生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3、学校与家长联系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做好记载,妥善保存。

4、干预措施中涉及到学生需要休学接受治疗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要做到快速反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说来,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相关人员故意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校医院在学校相关部门出具了证明的情况下因经费问题拒绝对学生实施紧急救治的。

第四十五条 各学院应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随时掌握心理危机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四章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

第一节心理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心理健康档案包括对学校新生心理健康普查的问卷及数据分析和结果建档、保存,为学校心理健康工作储备资料;对学生个体咨询做好咨询访谈日志及有关材料的存档工作,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咨询教师必须有完善的个人档案,并将档案保存公示,便于学生可以自由选择面谈咨询教师。

第四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守保密工作规定,忠于职守,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档案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未经负责人同意,值班人员严禁随意翻阅心理咨询室存放的材料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 咨询时的记录,包括笔录、测验资料、信函、音像资料等均应作为专业资料予以保密。只有在当事人同意之后,才能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五十条 档案禁止中心咨询外人员查阅,档案原件一律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在隐去来访者信息后,方可借出复印件,但必须按期归还,档案管理人员及时销毁。(来访者同意使用者,特殊处理)

第五十一条 凡查阅档案材料者,应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不得撕毁、拆卷、划线、打圈、涂改、剪页、水湿、烟烧等。查、借阅者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则,所查、借阅的档案材料仅限于本人使用,未经同意,不准复制、拍照和对外传播。凡摘抄的有关档案材料,用后一律交档案室保存。

第五十二条 要坚持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检查、清理、核对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对破损或褪变档案应及时进行抢救。

第五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管理好档案,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潮、防尘等对档案的保护工作。对档案造成遗失、泄露或损坏,直接责任人或保管人需及时写出书面情况报告,造成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未经批准,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将有关案卷、目录擅自注销。

第二节心理测评室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心理测评管理是测试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了解大学生心理特点的方法。是为心理咨询老师提供辅助诊断,需来访者测评的需征得来访者同意,不得强迫。其他需要进行心理测验的同学,须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申请并说明自己的意图,在征得同意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性心理测试。

第五十五条 进行心理测验时,一次最多不要超过两个心理量表或超过两个小时的时间,以免因为过度疲劳而导致测试结果的不够准确;如确有需要或对其他测验项目很感兴趣,可以下次再来。

第五十六条 测验完成后,可以根据测试系统的提示,自己查看测验结果;结果无法显示或要进一步了解测验结果的含义,可请求中心工作人员给予解释和分析。

第五十七条 参与心理测评的同学,应自觉爱护心理测试系统的设施设备,不得对心理测试的软件系统进行擅自查看、修改或删除等非法操作,造成损害的,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心理测试人员应严格遵守心理学会所颁布的心理测量的有关条例,保守咨询对象有关心理测试内容与其结果的秘密,不得随便向他人透露和张扬。

第三节心理咨询跟踪随访制度

第五十九条 对于在每年的心理健康状况普查中,各项心理健康指标明显超标的学生,中心应主动对其进行心理评估、调查和随访,随访的方式可以是书信、邮件、电话、面谈随访等多种形式。

第六十条 对于容易产生心理问题的特殊群体,如贫困、单亲,或刚刚经历过重大应激性事件的学生,中心也应主动对其进行心理评估、调查和随访。

第六十一条 对于曾接受过心理咨询和救助,但心理问题不太严重的学生,中心可随机抽取一定比例(如15%)进行随访;但对于心理问题较严重的学生,则应全部定期跟踪随访,以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防止心理问题的复发、泛化和发展

第六十二条 因心理问题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 学生还应向学校出具有效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和随访记录。

第六十三条 因心理问题而休学的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对其进行妥善安排,帮助他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并安排寝室心理委员、班级心理委员、辅导员等对其密切关注,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同时组织心理咨询教师和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鉴定。

第六十四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而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校还应对他们予以特别的关心,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的危机预案,随时防止其心理状况的恶化,并组织心理咨询教师和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随访及风险评估。

第四节心理咨询转介制度

第六十五条 当咨询师由于工作安排改变等原因不能再继续完成个案时,应提前将个案转介给其他咨询师。

第六十六条 在咨询过程中,若发生了不利于咨询进行的因素,或咨询师感到自己无法完成咨询时,应及时将个案转介给其他咨询员。

第六十七条 个案转介时应向来访者说明转介原因,在来访者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转介。

第六十八条 个案转介时应详细填写《个案转介表》,并与该个案的咨询记录一起转介给其他咨询师。接受转介的咨询师应仔细了解个案情况并及时与来访者预约访谈。

第六十九条 负责来访者第一次访谈的咨询师为此个案的首询咨询师。

第七十条 转介工作按要求完成之后,个案的负责人转为接受转介者。

第五节危机事件处理流程

第七十一条 辅导员填写《心理危机学生预警报表》,一式两份,上报中心。

第七十二条 中心在《心理危机学生预警报表》上给预处理意见,将此表返回学院一份,学院按中心意见处理。

第七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辅导员每周一上报《危机学生周报告表》给中心。填写该生本周表现,和学院、辅导员所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四条 辅导员每次与该生家长沟通之后,填写《家长沟通记录》,危机事件处理结束时统一上交中心,面谈需家长在该表中签字,电话交流需连同电话录音一起上交中心。

第七十五条 危机事件处理结束后,辅导员上交一份书面说明材料,包括该生情况简介,学院、辅导员处理办法,与家长沟通情况,最后处理结果。

第七十六条 危机事件处理结束后,辅导员还需上交的支撑材料包括:该生每次谈心记录、书信、电话录音、遗书、日记等相关资料。

第七十七条 如该生最后转介,中心填写《转介单》。

第七十八条 中心最后形成汇报材料,向校领导汇报。

第七十九条 该生复学,需提供病例。

第五章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大学生心理健康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