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宿舍管理,保持学校稳定。依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学生公寓的管理由学生处、各学院共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学生处、各学院、公寓保安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住宿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第四条 舍生必须按照住宿卡规定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第五条 未经允许不准进入异性宿舍。
第六条 舍生必须遵守宿舍作息时间。舍生必须按照作息时间离开宿舍,公寓封闭期间不准在宿舍逗留,事、病假必须持有经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批的假条。
第七条 舍生必须随身携带住宿卡,随时接受检查。不准晚归宿和夜不归宿。
第八条 就寝后不准点蜡烛或其它照明工具照明。就寝、午休和熄灯后要保持安静,不要大声喧哗、弹拉乐器、放音响和进行其它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九条 禁止两人或两人以上在上铺搞任何活动。
第十条 舍生不准在宿舍内饮酒、赌博、玩麻将和进行其它不文明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 舍生不准在宿舍内喧哗、击打建筑物,不准在寝室搞体育活动,要爱护寝室设施,寝室设施如有损坏现象,应由损坏者加倍赔偿。
第十二条 不准在寝室内就餐,不准在寝室墙上钉钉子,不准撬门。
第十三条 舍生不准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存放自行车,禁止在水房、便池外便溺。
第十五条 要节约用水,用水后要关闭水笼头。
第十六条 假期舍生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准时离校、返校。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 舍生不准从窗户往外扔垃圾及杂物。
(违反上述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现一切后果由违纪学生自负。)
第三章 宿舍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八条 舍生离开寝室必须关灯、关窗、锁门。
第十九条 舍生离开寝室必须把贵重物品和现金带走。
第二十条 舍生不准在宿舍内吸烟。
第二十一条 舍生不准在宿舍内私接电源,不准违规使用电器(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
第二十二条 舍生不准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蜡烛、油灯、酒精炉、液化气罐等燃具。
第二十三条 寝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四条 舍生不准挪动消防器材。
第二十五条 外来人员要登记、报告,不准舍生私自留客。
第二十六条 舍生不准爬楼、跳楼。
第二十七条 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报告。
(违反上述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以上处分,出现一切后果由违纪学生自负。)
第四章 宿舍卫生及内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寝室值日生要按时清扫并布置检查卫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地面、门窗、玻璃、墙壁及各个角落,要保持洁净无尘。
第三十条 行李摆放整齐统一,卧具保持清洁。
第三十一条 洗漱用具及鞋子等床下物品要摆放整齐有序。
第三十二条 不准在室内挂衣物,床上无杂物。
第三十三条 床卡要完整无损并放在指定位置。
第三十四条 各寝室要设卫生值日轮流表。
第五章 舍生思想教育制度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初向舍生宣讲公寓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定期组织舍生开展遵纪守法的教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举办一次文明寝室经验交流会和文明舍生、文明寝室表奖大会。
第三十八条 定期举办火灾、震灾中紧急自救知识讲座。
第六章 文明宿舍评比标准
第三十九条 宿舍卫生好。寝室和个人的卫生经常保持清洁,每次卫生检查均获优秀成绩,寝室所有成员都能参加清扫公共卫生。
第四十条 寝室所有成员都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寝室内无违反校规校纪、受通报批评及违纪处分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 关心集体。寝室所有成员主动关心寝室和班级工作,维护集体荣誉,礼貌待人,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第四十二条 艰苦朴素、学习风气浓。寝室所有成员勤奋学习,作风好。
第四十三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做到按时熄灯就寝,按时起床上早操,按时上课。
第四十四条 寝室长工作认真负责。寝室长能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全寝室成员并宣传组织好全寝室同学为创造文明宿舍而努力。
第四十五条 公共设施保管好。全寝室成员都能爱护室内公共物品,使公共物品无毁弃、损坏现象。
第四十六条 封寝要求:封寝时间学生不准在寝室逗留,不准随意出入,封寝时间学生出入凭请假条同时出示证件并登记。
晚自习值班的舍务干部要在值班室坐岗或巡查,并登记留寝学生情况。
学生的贵重物品(手机、电脑、钱款、项链)要随身携带,自己要保管好,以防丢失,如果丢失由自己负责。
第四十七条公寓楼值岗实行各学院班级轮流负责制,由学生处安排值岗学院、班级,每周轮换,值岗一周,值岗班级全权负责本楼安全、纪律、卫生。定时巡查楼内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十八条为便于管理,门梁上面的窗户和门窗户不准贴纸或拉帘或用其他东西遮挡。
第四十九条学生违纪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除按《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违纪处理管理规定》执行外,对公寓违反以下纪律学生处可直接给予处分。
1 、学生私自调换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
2 、学生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不经批准进入异性宿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学生晚归宿给予通报批评,不服从管理给予警告处分。
4 、学生在寝室吸烟给予记过处分。
5 、学生在宿舍进行饮酒、赌博等不文明娱乐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 、在寝室内点蜡烛、油灯、酒精炉等燃具,给予记过处分。
7 、私自接电源使用电器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