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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生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9-24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生会的性质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联合会(简称学生会。包括公寓管理委员会,简称公管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并委派校学生处指导,依照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学生群众性组织,是学校党委、行政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宗旨和任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结合我校发展师范教育和高职教育的特点,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同时,加强我校各项教学工作;团结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使学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奋发成才,成为具有良好政治思想素质和突出专业技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通过正当民主渠道,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学校事务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切实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三)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和自身特点,倡导和组织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适应社会需求为契机,以我校师范教育和高职教育为导向,开展各种健康有益,并能突出大学生特色的课外活动,努力为我校学生的进步与成才创造条件。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之间的团结互爱,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学生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章程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我校在籍学生,承认本会章程者,通过竞聘或推荐,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参与本会的重大活动;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施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会员基本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决定。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校学生会。

第九条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行使职权。

校学生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选举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根据学生会主席提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任免事项;

(四)协助并监督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

(五)主持开展全校性的学生活动;

(六)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七)指导各院学生会的工作。

(八)行使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一届,任期从产生至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为止。

第十一条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产生,实行选举制,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在主席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副部长若干人组成。

第十四条校学生会部长以上干部由各学院部长以上和校学生会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竟聘产生,由学生会研究,决定候选人,参加竟聘选举产生,特殊情况由主席提名。

第十五条校学生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全体 委员会的决议,主持校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二)召集校学生会委员会议。

第十六条校学生会设办公室、秘书处、监察部、学习部、生活部、劳动部、安全部、体育部、综合部、新闻部、信息中心、心理健康部、外联部、大学生艺术团、大学生体育总会共15个职能部门,负责相应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各院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七条各院学生会和班委会是校学生会在各院和班级的基层组织。院学生会接受校学生会的工作领导,并对各班委会进行工作领导。

第十八条各院召开学代会和产生院学生会要报校学生会备案。各院学生会要按照校学生会的工作要求设置相应的机构。

第十九条各院学生会班委会在各院党总支的领导下,依照校学生会章程和各自的章程条款,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于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