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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24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学[2007]53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专、本科在校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管辖之列,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及各类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兼任,成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和干事、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辅导员组成,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性业务。具体职责是: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三)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设立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四)代表学校与学生和校外单位签订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方面的法律文件。

(五)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六)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九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本人首先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件1),由所在学院提出推荐意见,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和用工单位考核录用。勤工助学的用工和岗位信息在全校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且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二条校内勤工助学用工单位负责对到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工作。

1、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表现和工作状况,建立和坚持日考核月总结制度,并按月将考核结果及时报校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

2、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和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因工作直接造成的伤害事故,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3、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4、禁止任何学生利用上课、活动和自习时间在校内打工。

第十三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因工作不负责任或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用工单位可向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申请辞退,造成损失的要赔偿,被辞退学生不再安排校内其它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铁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岗位性质和表现情况适当上下浮动,具体标准在设岗时由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和用工单位商定。

第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铁岭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经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同意,用工部门可以根据学生工作表现和工作效果在一定范围内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工资进行浮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长期滞留、扣押、挪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学生利用上课时间、活动时间和自习时间到校外打工。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招聘文件。经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得低于铁岭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学生安全和学生权益,凡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而擅自参加校内外打工的学生,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八章 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

1、领导小组

组 长:赵 凯

副组长:石 峰

成 员:冼昌艳 杨 忱 毛洪伟 王 平 信 海

谷 今 孙海波 叶 欣 柏忠臣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主 任:石 峰

副主任:冼昌艳 杨 忱 毛洪伟 王 平 信 海

谷 今 孙海波 叶 欣 柏忠臣

成 员:王 旭 各学院辅导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