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2005年2月4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高职高专学生。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决定书或者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1.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对学生本人做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学籍处理权益损害事件。
第五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必须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六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必须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七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九条申诉委员会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纪检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保卫处、各学院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的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者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负责审查受理学生申诉材料,日常工作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给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
第十三条学生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五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者代理人请求,或者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当征得申诉人或者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六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八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十九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做出处分或者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有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