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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24     来源:     浏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2月4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高职高专学生。

第三条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并与各学院共同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经请假或请假两周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初二周内注册。

第八条新生经复查合格应当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注册时应当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及学生证上要求的项目。

第九条在校生必须在开学二周内带学生证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并向所在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被获准,不到校注册者,应予退学,由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在一周内到校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首次考核成绩、补考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方式分为笔试、口试、操作或其中二项、三项综合,成绩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实训活动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成绩可以以百分制记分,也可以以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59分以下)五级分制记分。

第十四条学生成绩单一式二份,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各存档一份。任何人不准擅自更改成绩。

第十五条学生要求核查成绩,需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学秘书具体办理,学生本人不参加核查过程。核查工作要通知任课教师,经学院主任、教务处处长批准,并且四人同时在场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核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成绩单上任何更改必须有任课教师签字。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日常行为考核和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记入留降级科目,不及格须补考。体育课成绩根据学生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均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考核,不及格补考。

第十九条一门课程延续几个学期,则每一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学生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其进行考试资格审查。任课教师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送教务处一份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1.缺课(含实验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

2.缺交该门课程全学期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累计次数达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学生考试一般不准许缓考。确因以下原因,须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严格审查并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评定记入。

1.因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2.因公外出(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或大型活动)不能正常参加考试。

3.其它特殊情况。

缓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

考查课程无缓考。

第二十二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根据《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缺课对待,学校根据《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每学期有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应补考,补考不及格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1.学生参加补考,须由所在学院秘书统一到教务处报名并办理补考科目通知单,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携带本人准考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补考。

2.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

3.学生故意不交试卷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期末考试和期末考试违纪者,不准补考,成绩一律以零分记。

4.学生补考成绩80分以上记80分,79分以下以补考实际分数记入。

5.学生参加补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补考成绩记为无效,并按《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升级与降级

第二十五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学年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学生每学年考试、考查课程经补考后累计有4门(含4门)以上不及格(含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予以降级。若本专业无后续班级,按结业处理。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达到降级者不做降级处理。最后学期达到降级条件者按结业处理。每学年开学初补考结束后一周内办理降级手续,每学年末学生毕业前办理结业手续。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变化情况和学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转专业的人数比例,明确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和相关要求。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规定考核、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3.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4.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

5.按大类招生的高校学生在分专业时,超出招生时公布的本大类下分流专业的;

6.实行学年制的本、专科毕业年级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7.休学期间的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以及应予退学者;

8.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9.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

第二十九条转专业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的学生转专业的备案文件;

2.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3.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学校应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一并上报。

第三十条经确认准予转专业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的要求及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未经批准的转专业的信息不得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操作。

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的,或者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程序。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对拟转学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生如实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拟转入学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将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接收函。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五份);

2.由转出学校提供,转出学校校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学的办公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含拟转学学生名单和会议对其转学事宜的表决情况),并加盖学校印章;

3.由转出学校提供,载有转学学生信息同时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由转入学校提供,由校长签署的带有校发文号的接收函,接收函中应具体载明转学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学校网站对学生转学信息的公示情况,学校同意接收学生转学决定等,并加盖学校印章;

5.由转入学校提供,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学生转入的证明,并加盖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印章;

6.由转入学校提供,学校校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学的办公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含拟转学学生名单和会议对其转学事宜的表决情况),并加盖学校印章;

7.由转入学校二级学院提供,学院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学的办公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含拟转学学生名单和会议对其转学事宜的表决情况),并加盖学院印章;

8.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9.由学生本人提供,与转学理由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转出、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等)。

第三十五条转学使用统一规范的《申请表》,辽宁省教育厅每学期末统一受理学生转学材料,即每年的2、8月份,学生申请材料应当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教育厅不受理学生及家长的报送材料。对学校报送的理由不正当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不予受理;对虽符合转学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待材料齐全后方予受理。

学生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转学申请获省教育厅确认通过,学校要按照学籍电子注册的要求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相关学籍异动处理。

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严格审核,公开透明,完善手续,切实做好学生转学工作。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休学年限最长不能超过专业学制二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一次为限。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休学:

1.经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必须本人填写《休学表》,并由家长(监护人)签字,经所在学院批准,到学生处办理。《休学表》一式五份:学生本人一份,学校、学生处、学院、辅导员各存档一份。

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之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件(休学证明、诊断书、复学申请书)办理复学手续;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开除学籍。

4.休学学生复学后应当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以选择相近专业。

第七章退 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需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所在学院提交学生须退学说明并填写《退学表》,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证明材料报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处下达退学决定通知单,一式五份,一份学校存档,一份学生处存留,两份交由所在学院保存,最后一份由所在学院交给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抚养人或法律监护人。若无法送达者,退学决定在校内公布30天后视为送达。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决定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四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处理:

1.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需要改变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辽宁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4.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以在一年内补考,成绩合格;成绩不合格,给予永久结业。

第四十八条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并由辽宁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