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一、各院辅导员要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加强对本班学生的观察询问。对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其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并认真登记;如发现有传染病早期症状,或疑似传染病等情况时,应将存在可疑症状的学生情况及时报告给卫生保健所。卫生保健所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学生患病情况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在《学院学生疫情登记本》上。
二、对因病请假离校的学生,在治疗后返校,辅导员应主动询问患病情况和治疗情况。对经正规医疗机构确诊为传染病的学生,须查验治愈证明,并卫生保健所备案,确定无传染性后方可上课。
三、在同一班级,一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症状相似(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应立即报告卫生保健所。
四、各学院对本院教师进行常规的因病缺勤登记,发现有疑似传染病应立即报告卫生保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