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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23     来源:     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的运作,保证学校各部门依法治产,履行职责,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所占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学校各种资源,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已有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按资产的存在形态和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学校所有的货币资产、材料及低耗品、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第三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为: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并重;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的基础上,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为:

1、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2、促进国有资产使用的合理、有效、节约,把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放在重要位置。

3、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的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形成正常、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秩序,使学校国有资产工作走上法制化、科学化、正规化、网络化的道路。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为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和领导机构,下设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为学校对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办事机构,工作重点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和国有资产价值形态的统计,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和上级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2、对各归口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保值、增值和使用效率的监督检查;调查研究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者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组织全校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和年检、资产评估和资产变更的审批等基础管理工作。

4、汇总和整理学校国有资产的情况和信息,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工作,提供报表及相关信息。

第八条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应注意做好下列工作:

1、根据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固定资产的特点、具体情况,完善资产的管理制度建设(如实物登记、帐卡核算等基础管理制度;资产使用、维护制度;管理责任制度等)

2、通过资产配置及其使用的计划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3、对管理单位(即各院、系、部、处等资产使用单位)形成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制度。

4、做好资产的定期统计汇报,相关部门要配合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的价值统计工作。

第九条 学校货币和资产总值的归口管理单位为财务处。货币资产的管理是指学校事业财务和基建财务收支的正确核算和相关资金(含债权、债务、权益)的管理;资产总值的管理是指对学校各类资产总价值的管理。

第十条 房屋和建筑物的归口管理单位为后勤处,负责在建的房屋和建筑物的管理。

第十一条 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一般为相关使用部门。设备的管理范畴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类设备,即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其中一般设备是指学校通用性设备(通常是指单价在800元以下的设备),包括家具、非机动车辆、办公设施、照相器材、材料即低值易耗品等;专用设备是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通常是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器材以及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软件等。

鉴于家具、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管理的特殊性,家具的归口管理单位为后勤处;图书的归口管理单位为图书馆。其中图书的管理应不仅仅规范图书馆的藏书,同时还应将各院、系、部、处所购图书及其资料室纳入管理范畴。

第十二条 各院、系、部、处、中心等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管理单位;各资产使用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单位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单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全员管理理念。

2、对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落实到人。

3、依据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本单位各类资产的管理办法,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三章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来反映学校一定时期内国有资产存量的构成、分布、增减变动及其使用情况,以考核各管理单位及资产使用单位管理、使用资产的情况,从而更好地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各管理单位应定期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抄送国有资产存量的构成、增减变化等情况,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各类资产情况。

第十六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各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报表,负责上级部门要求上报的各种统计数据。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管理单位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可采用帐表检查、实物检查以及抽查、联查等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各管理部门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1、未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履行其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学校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2、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对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经请示学校,依法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职责要求,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国有资产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学校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予以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