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差旅费管理,厉行节俭、反对浪费,参照铁委办发[2015]2号《铁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临时到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严格执行学校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需填报《公务出差审批单》,至铁岭市内各县(市)区的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校级领导审批;至铁岭市以外地区的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校级领导和校长审批。
第四条 各部门人员出差,要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勤俭节约的原则。出差任务包括:
(1)主管机关正式通知必须参加的有关会议。
(2)学校批准加入的各学会组织的在省内召开的学术会议(开会地点在省外,则视学校经费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3)学校批准参加的各种进修、培训。
(4)其他公务出差。
各类出差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上级文件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教职工因公到外地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注:表中市级包括副市级。
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教职工到省外或大连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标准(见附表)执行;省内(不含大连)出差,在辽宁省财政厅发布省直机关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辽宁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到本市所辖县(市)区出差(不含铁岭县、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铁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铁岭新城区,下同),住宿费按照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350元、其他人员240元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规定标准之内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原则上应当选择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费补助
第十五条 伙食费补助是指对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教职工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补助(见附表)执行。教职工到省内其他市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到铁岭市所辖县(市)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可自行用餐。凡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教职工市外出差按照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铁岭市所辖县(市)区出差按照每人每天20元以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应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经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后,持审批单和原始凭证到财务处报销。
出差费用原则上先由个人垫付,学校不预先借款,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凭有关凭证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照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需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凭证和相关资料,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依据出差审批单、出差任务实际内容、城市间交通费凭证、报销人提供无住宿费发票的详细说明等,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后,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不得变相报销住宿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当日往返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可按照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因外出参加会议、短期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照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另外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学校只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教职工参加各种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伙食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根据培训地的实际消费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乘车、船应走直接路线,如借出差之便为观光、探亲等乘“绕道车”或途中住宿,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铁岭师专教职工出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