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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6-09-27     来源:     浏览: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校长的领导下,由纪委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内部审计职责

1、对学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3、对学校和所属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及其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4、对学校和所属部门的固定资产、设备等集体采购、低值易耗品的存储和使用及报废处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的主要中层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6、对学校各部门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7、办理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付的审计事项。

二、内部审计权限

1、要求学校及所属部门,凡是有经济活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决算资料及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参加学校和所属部门有关财务会计、物质采购、工程招标等经济工作会议,了解有关事项,索取有关证明资料。

3、提出处理违法、违纪、违规的经济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监督、检察经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4、审计部门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审计程序

1、根据学校部署,在实施审计工作前,了解被审计部门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内容、程序、方法。

2、确定审计方案、经领导批准后,向被审计部门发出审计通知,被审计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

3、审查集体采购、工程招标等有关规章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4、检查银行帐户和清点库存现金、帐簿、凭证等,审查财务收支、固定资产增减变化、低值易耗品的存储及使用、债权债务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审查其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5、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详细、准确的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发现问题要随时向被审计部门和个人提出,并调查、询查、核查和取证,形成符合规定的有效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审计意见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评价意见要恰当,定性与处理意见要准确、合法、适当。

6、审计终结后,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初稿,并向被审计部门交换意见。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纪检监察处。审计报告经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部门,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做好审计回访工作。被审计部门在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送交纪检监察处。纪检监察处了解和收集被审计部门对审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对被审计部门的审计,起到“一审二帮三促进”的作用。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审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制度,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从而为学校的稳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