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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刊物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2-09-14     来源:     浏览:

为了加强对校内自办刊物的管理,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推动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自办刊物,是指学校各部门、学生社团组织和教职工、学生个人编辑出版的、在校内发行或交流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报刊、工作简报。不包括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具有标准刊号的公开出版刊物以及学校公文性的信息资料。

第二条 校内自办报刊、工作简报必须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弘扬时代主旋律,遵守宣传纪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诽谤。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编辑出版、发行的报刊,工作简报,由所在部门批准并提出具体管理意见后,向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申请注册登记。

第四条 学生社团组织创办、编辑、出版、发行的报刊、必须由校团委批准并提出具体管理意见后,向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申请注册登记。

第五条 申办者必须按本规定的具体要求,如实地填报注册登记表。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后,在一周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书面答复,并分配校内报刊序号。业经批准出版的报刊,须在报刊适当位置标注报刊序号。未经登记许可的自办报刊视为校内非法出版物予以取缔。

第七条 自办报刊每期出版前的内容必须经严格审查。出版、发行后,必须送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审读,存档备查。

第八条 为便于管理,校内报刊编辑人员必须相对固定,主要包括主编、副主编、责任编辑等。刊物如欲变更名称和主编,须报部门或校团委同意并到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报刊停办必须到宣传部办理停刊手续。

第九条 自办报刊的发行范围原则上只限于校内交流。如确有对外交流必要,须经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批准,并将对外交流的部门及送刊数量等上报备案。

第十条 校内自办报刊、工作简报实行文责自负。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