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铁岭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加强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精神,深化“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就切实加强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 严格执行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制度。院(部)或班级组织的外出活动,需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 外出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活动组织者要明确“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加强安全责任意识,对每个学生的安全负责。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学生遵纪守则和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外出活动万无一失。
三、 活动组织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要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外出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不得组织学生到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必须向有营运资格证的专业运输部门租用,不得超载乘车。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没有建立应急预案的,不予审批。
四、 要加强报告制度。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前要报告审批,活动期间,如遇突发情况,现场负责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第一时间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 各院(部)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不按上述规定执行,擅自组织师生外出活动或安全责任不落实,并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者。
学生处
200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