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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通知

关于评选2008-2009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优秀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27     来源:招生就业处     浏览:

根据辽毕辽毕组【2010】1号文件精神,今年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高校毕业生优秀工作者的评选活动。现将我校有关评选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优秀工作者: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满二年,且目前仍从事就业工作的人员。

高校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应包括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就业处)、各院(系)负责就业的专职副书记(副主任),毕业班辅导员及专职就业指导课教师。

二、评选条件

优秀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毕业生就业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3.爱岗敬业,勇于创新,业务综合能力强,在毕业生就业指导、市场开拓、创业培训、思想教育、科研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关心和爱护毕业生,成为毕业生的良师益友,在本职岗位上恪尽职守,顾全大局,廉洁奉公。

三、评选比例及名额

请各学院推荐2名候选人参评,于本月29日前将推荐名单报招生就业指导处。

四、评选原则、程序、办法

1.评选表彰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推荐、申报、评审、公示、表彰的工作程序,请各单位在评选前公开评选条件和评选工作程序,择优推荐,保证评选工作的透明度。

2.各单位依据评选条件自评申报,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工作者推荐表(表格样式附后)。

五、表彰方式

对评选出优秀工作者由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教育厅授予"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

材料电子版传到tlsz_019信箱,纸材料交秦鹤鸣老师。

附件:推荐表

招生就业指导处

201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