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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企业发票,还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职工开据来学校报销的发票时需要提供我校的纳税识别号。根据要求三证合一,我校纳税人识别号更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原纳税识别号变更为:122112004647007930。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