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教师[2017]14号)及辽宁省教育厅等四部门下发的落实文件《辽宁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援藏援疆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教发[2018]55号)要求,切实做好我校援藏援疆教师的选派和支教工作,确保援藏援疆教师支教计划顺利实施,结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印发<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1]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通过实施援疆教师支教计划建立新疆与我省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常态化机制,缓解受援地区优质教师不足的矛盾,辐射带动当地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提升,切实加强受援地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育质量,使对口支教工作成为推动援助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补充力量。
为做好选派工作,我校成立援疆教师支教计划选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钟世新 徐兆东
副组长:王智勇 伊宏伟 刘辉 蔡田 赵凯 曹丽萍 方鹏 韩军
成员:齐亮 于洋 刘利民 刘俭
一、选派数量
2018年分配到我校的指标为援疆教师1名。
二、支援地区
我校选派支教教师支援地区为新疆。
三、选派要求
(一)选派援疆的教师要求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
(二)援疆教师专业为学前教育专业,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限,选派的教师在派出前学校组织针对性体检,体检合格方可派出。
(三)援疆教师在疆时间一般为1年半左右,支教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人员的,由学校重新选派补充,确保教学工作的连续性。鼓励延长支教时间或留受援地工作。
四、管理方式
援疆教师在疆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学校与新疆共同管理,以新疆各级党委管理为主。省教育厅根据实际需要选派管理团队或管理干部以适当形式赴新疆做好支教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学校将切实关心援疆教师生活,加强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援疆教师在疆工作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突发情况,积极配合受援地区妥善解决。派出教师每学期末向学校汇报援疆工作情况,学校每年组织一次考核。
五、政策待遇
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1]6号)及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教师[2017]14号)及辽宁省教育厅等四部门下发的落实文件(辽教发[2018]55号)要求执行。
(一)援疆教师在疆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学校,援疆期满后仍回原岗位工作。援疆期间享受同类同级别人员的绩效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课时津贴按照标准课时的1.5倍计算(任中层领导职务以上教师按照周6课时计算;普通教师按照周12课时计算),同时享受国家的新疆地区同类同级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援疆教师在疆工作期间由学校按照每月30天,每天1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每月600元通讯费。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给援疆教师每年投保50万的意外伤害险。援疆教师正常享受探亲和寒暑假,可不参加受援地在寒暑假组织的活动和学习,每年为援疆教师报销两次往返交通费,因工作需要未休假的,可由受援单位报销1名家属进出受援地的交通费,此外,经本人申请,学校每年另报销2次1-3人家属探亲交通费。援疆教师子女参加中考,享受加10分政策。
(三)援疆教师在派出支教期间可参评学校职称自主评审及校内职称评审,自派出之日起可选择在1次评聘职称中享受以下政策:
1、在新疆工作1年内的,视为辽宁工作2年,在任职年限中加分;在新疆工作2年内的,视为辽宁工作3年,在任职年限中加分。
2、工作业绩(双师资格除外)按照满分的1.5倍赋分,实际得分不突破教师系列量化赋分表应得总分。
3、同等条件下援疆支教教师优先。
(四)学校将跟踪关心援疆教师生活,在疆期间工作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能胜任、完成支教工作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不占所在部门指标)。
六、选拔办法
(一)个人提交申请。
(二)由组织、人事部门政审。
(三)按以下原则排序。
1、任学前教育专业课的优先。
2、专业技术职务高的优先。
3、党员优先。
4、任中层及三级管理机构职务的优先。
(四)学校选拔领导小组确定派出人选。
七、如本方案政策与上级政策不符,以上级政策为准。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