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当前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辽教电[2019]37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辽教电[2019]40号)、《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辽教函[2019]135号)文件精神,为及时落实我校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现就做好近期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
(一)严防交通事故发生。切实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学生乘坐合法车辆,不乘坐拖拉机、三轮车、低速货车、拼装车、报废车、超载车等不安全车辆;校内车辆要严格遵守《校内机动车管理规定》,学校将对超速、无通行证车辆进行治理。加强上下学时段交通秩序管理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加强师生餐饮卫生管理,食堂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规范食品采购、加工和贮存流程,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落实卫生防疫措施,做好夏季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加强对学校公共卫生环境、流行性疾病防控、食品及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公共卫生、食品和水源安全。
(三)严防火灾事故和校舍安全事故。严禁利用火种在野外焚烧荒草、野炊等违法用火行为。要近一步加强对教学楼、学生公寓、食堂、报告厅、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体育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检查巡查,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检查,严禁学生使用违章电器;加强对本部门负责区域的消防设施、安全疏散通道和供电线路排查,明确责任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禁止电动车在室内充电,需临时补充电源,请到南北大门收发室(充电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
(四)严防汛期学生溺水事故。高度重视学生溺水事故的防范工作,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监护人)的防溺水安全教育,切实加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提醒家长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责任。
(五)严防实验室危化品和学生实习的安全事故。严格落实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教学、实验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对各类教学实验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六)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有效载体,广泛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和应急避险能力。各学院要专门开展安全教育,提醒学生做好各种安全事故的预防,教育学生远离“黄、赌、毒”,远离校园暴力,不到安全事件多发的地区和人员密集场所,进一步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具体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
1.自查自改时间(5月13日——5月20日),各部门对本部门范围内的安全问题进行自查整改。
2.主要检查内容及责任分工
各部门要成立安全检查工作小组,由部门负责人带队,全面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不能独立完成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维修,凡不能维修的要停止使用并设立警示标志。排查按照属地负责制,具体分工如下:
(1)行政楼公共部分消防设施及其它安全隐患(包括会议室、档案室)由校务办公室负责。
(2)行政楼内各办公室由所属部门负责。
(3)报告厅由学生处负责。
(4)体育馆由体育学院负责。
(5)对外交流中心由外语学院负责。
(6)实训中心由工学院负责。
(7)食堂、超市、浴池、物业办公室由后勤处负责。
(8)图书馆楼由图书馆、信息网络中心、现代教育中心、思政部及相关学院分别负责。
(9)公寓楼由学生处总负责,各学院具体负责。
(10)南北大门警卫室由保卫处负责。
(11)教学楼由所属学院负责。
(12)校园内体育设施由体育学院负责。
(13)校园中的井盖、栅栏、砖瓦脱落、水、电等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由后勤处负责。
(14)后勤处办公楼由后勤处、卫生保健所负责。
(15)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及与校企合作处签约单位由校企合作处负责。
(16)校内公共区域及校园周边环境由保卫处负责。
(二)学校检查阶段(5月21日——6月7日),学校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安全隐患进行总排查,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各部门。
(三)总结整改阶段(6月8日——6月12日),学校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消除安全隐患。
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落实,积极整改,不走过场,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联系人:常超
联系电话:15642075955
邮箱:tlsz_021@163.com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