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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制度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10-18     来源:     浏览:

第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育教学质量是教学工作永恒的主题的生命线。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学校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高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学校教学工作、学生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工作的全面监督,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督导评估对象是学校联办本科教育教学和专科教育教学工作,以专科教育教学为主。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育教学督导室,由校长直接领导。设主任1人,督学3人。

第五条 督导室主任、督学由学校中层正职领导担任,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设立相应的院(部)级教育教学督导机构,由院(部)领导任组长,并选聘师德高尚、有丰富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教育教学效果优良、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在职教师或退休教授担任督导员。

第七条 督导室主任、督学、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并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

2、熟悉教育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教育教学效果优良,在学科专业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学校享有较高的威望;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性质和目标

第八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是负责全校教育教学指导与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在校长直接领导下对全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教学运行、办学水平和学生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估。

第九条 教育教学督导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督导的职能部门。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应坚持督导不领导,到位不越位,沟通不作主的原则,有效发挥参谋和顾问的作用。

第十条 教育教学督导办公室具有督教、督学、督管的职能。督教是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指导;督学是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风气、学习效果等进行监督和指导;督管是对教育教学管理部门以及为教育教学服务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状态、管理效果及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通过督教、督学、督管三个方面的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教育教学的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实施全面有效地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十一条 被督导的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师,应积极主动接受检查与督导,支持督导工作;对督导机构或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被督导单位和教师应积极接受,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第四章 教育教学督导办公室工作职能

第十二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对全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督导,坚持寓导于督,督导结合,以督促导,以导为主的原则。

第十三条 对学校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质量监控和学生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深入各院部、课堂,做好日常教学巡视,组织召开各种形式座谈会,了解和掌握教育教学一线情况。

第十五条 督查指导各教育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确保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落实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进行研究分析,形成建议向领导汇报,为学校制定教育教学工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章 教育教学督导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和完善教育教学督导制度,督促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围绕学校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研究和确定教育教学督导的工作重点。

第十九条 制定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布置教育教学督导任务,撰写教育教学督导通报,进行教学督导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组织召开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和交流学校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和推广优秀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管理经验。

第二十一条 为及时了解与掌握教育教学工作及其他有关工作的情况,列席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学生管理工作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教育教学督学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督导工作日志,做好加强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的书面材料的建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制定落实学期听课计划,侧重了解和掌握新教师、青年教师的教学情况,及时点评并提出建议,指导帮助新教师、青年教师尽早过教学关并胜任教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在全校范围内随机听课,对听课对象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效果进行评价,并根据一定程序调阅各种教学文件、资料,包括教师的备课笔记和教案。总结教风、学风建设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组织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和领导。

第二十七条 检查考试工作。期末考试阶段,到各考场巡视,重点检查考风考纪和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研室建设的评价方案和实施办法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深入学生实际,考查学生活动,对学生管理工作及辅导员工作进行督导。

第三十条 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办学专项检查评估和教育教学评优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完成教育教学督导室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由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